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0日
(2018)浙0102民初4277号
郭维良、傅桃民:原告雷咸国与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维良、傅桃民、杭州市上城区小营地区危旧房改造指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4061号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杨光权诉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第三人袁建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245号
袁国方:本院受理吴厚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袁国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厚中货款73000元,并偿付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7420号
袁伟明:本院受理原告吴顺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646号
杜赵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驰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杜赵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违约金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300号
林铎:本院受理原告张宇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300号民事判决书。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等。案件受理费1464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1408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81号
肖艳:本院受理原告吴晓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86号
夏弘冰:本院受理原告朱晓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16号
申请人台山超明纸品厂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行为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钱江支行、号码为10200042 20830360的银行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台山超明纸品厂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出票行为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钱江支行、号码为10200042 20830360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53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7日,汇票申请人(出票人)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五环金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背书人为珠海市斯玛特科技有限公司、台山超明纸品厂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8月31日起2018年11月5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752号
吴生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生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173号
李国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晶科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522号
叶峰:本院受理原告陆才根诉被告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525号
叶峰:本院受理原告陆才根诉被告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341号
潘锡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快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超山花果蜜饯有限公司、潘锡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334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332号
徐海挺:本院受理原告郭丙花诉被告徐海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9时4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