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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深一度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3日

  (2018)浙1003民初4208号

  吴进辉、朱兆晖: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银行)为与被告吴进辉、朱兆晖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进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分别按月利率17.64‰、15.17‰均自2017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朱兆晖负连带责任。被告朱兆晖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进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3元,由被告吴进辉、朱兆晖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6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746号

  王六文:本院受理原告沈宣立与被告你、台州市安丰实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6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沈宣立撤回对被告台州市安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746号

  王六文:本院受理原告沈宣立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独任审判,书记员叶月担任记录,并定于2018年12月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750号

  王六文:本院受理原告沈云飞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1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独任审判,书记员叶月担任记录,并定于2018年12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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