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3日
(2018)浙03民再5、6号
浙江乐达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黄熠与被申请人温州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温州蓝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乐达制衣有限公司、钟茂进、刘根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二案民事判决,(2018)浙03民再5号内容如下:维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再4982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49870元,由再审申请人黄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18)浙03民再6号内容如下:维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再4981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49826元,由再审申请人黄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2837号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徐蕾蕾与被告李涛、厦门豪客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下吕浦分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厦门豪客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下吕浦分店不服本院(2018)浙030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49-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9月3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鸿润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鞋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鸿润鞋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鲁呈丹,电话:177068763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鸿润鞋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49-1号
温州市鸿润鞋业有限公司、王笑宇、厉小尔: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鸿润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430号
王远强、沈和贵: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8日10: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6号之二
本院根据修水县远东橡塑颜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2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8月15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破产。2018年8月20日,本院裁定认可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7日裁定终结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217号
陆中停: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771号之一
章兵嘎:本院受理原告江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180号
朱春松:本院受理原告余志海与被告朱春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春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余志海货款2627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7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107元,由被告朱春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573号
胡敏贡: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敏贡与被告邹江羿、杨姝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11582号
钱满蜜、陈金兴、李望辉:本院受理原告苍南银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满蜜、陈金兴、李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115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339号
钱程、桐乡市佳泰皮件有限公司:原告吴太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钱程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钱程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6000元;三、被告桐乡市佳泰皮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102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原告曾金峰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132000元,由被告邹立斌、方美琴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陈豪东、沈宁月、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陈豪东担任审判长。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