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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3日

  (2018)浙0481民初5103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桥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75000元,由被告邹立斌、方美琴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陈豪东、沈宁月、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陈豪东担任审判长。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331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原告李宁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95000元,由被告邹立斌、方美琴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陈豪东、沈宁月、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陈豪东担任审判长。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104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原告刘苏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85000元,由被告邹立斌、方美琴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陈豪东、沈宁月、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陈豪东担任审判长。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426号

  张小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张小明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42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人民币55335.78元(其中贷款本金41680.10元、利息11224.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429.63元、手续费2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521号

  凌隆:本院受理原告许宏伟与被告凌隆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652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并同时支付自2018年3月25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3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林吉、潘灵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吉、潘灵飞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贷记卡透支款本金28930.31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潘灵飞负连带责任。被告潘灵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吉追偿。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63元,由被告林吉、潘灵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6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王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王波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25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人民币12302.45元(其中贷款本金9800元、利息1933.7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3.73元、手续费5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钟候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钟候勤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38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人民币22071.58元(其中贷款本金17995.29元、利息3034.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41.44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鲍启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鲍启平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39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人民币79307元(其中贷款本金59954.29元、利息14477.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41.55元、手续费1433.68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王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王兴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39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人民币10750.70元(其中贷款本金8862.94元、利息1373.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14.69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翁小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翁小方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40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人民币29654.13元(其中贷款本金23669.50元、利息4840.2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44.38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208号

  包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包雷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34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3717.79元(其中贷款本金2999.77元、利息542.6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5.41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徐士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徐士友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46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人民币12605.89元(其中贷款本金9890.19元、利息2137.8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7.87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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