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成本3000万,为何对方才还一半就解除了协议?
抓住这个疑点,检察官为投资方追回损失更让作假者付出代价
通讯员 赵云 本报记者 许梅
虽然从商多年,但身为杭州某公司总经理的苏某怎么也想不到,因为一笔普通的借款,自己竟踏入了合作伙伴设的“局”,并为此苦苦挣扎了10年。好在,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败诉之后,他终于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讨回了公道,同时也让“设局者”尝到了自己种下的恶果。
投资房产遭遇“耍赖”
苏某是杭州A公司总经理。2008年7月18日,A公司与劳某负责的杭州B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投资300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该楼盘第25、26楼层(面积约2300平方米)的产权归A公司取得。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并转移上述房屋所有权,但B公司一直未予办理。
2013年5月14日,A公司向滨江区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履行协议约定。B公司对《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其随后向法院提交了另一份落款为2011年3月16日盖有双方公章的协议书,上面约定,B公司返还A公司投资款1500万元,双方自愿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书》,这份协议书自B公司支付完1500万元款项之日起生效。同时,B公司递交了同日银行汇票一份,证明其已按约支付完成。
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
这1500万元的协议又是从何而来?
原来,就在协议所签日期的前一天,苏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打电话给劳某想借款1500万元。劳某爽快答应。第二天,苏某带着A公司印章来到B公司办理了借款手续。
但苏某想不明白,借款怎么一转眼就变成了返还款呢?那份协议书他连见都没见过。于是,A公司对协议书上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
经法院两次委托鉴定,均对该份协议书上“杭州A公司”的印章印文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苏某百口莫辩。
因无法证明,滨江区法院对A公司提出的印章系B公司偷盖的主张不予认可,确认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也就是说,《投资合作协议书》在2011年3月16日就已自动解除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诉请。
苏某不服,向杭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判决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某又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1月6日,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原来是被偷盖了公章
走投无路的苏某向滨江区检察院举报B公司涉嫌虚假诉讼,检察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同时将本案报送杭州市检察院,对民事生效判决进行同步审查。
“A公司投资成本原为3000万元,为何之后的协议书却约定仅返还1500万元就解除投资协议?”承办检察官王籽佳觉得,这里一定有蹊跷。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杭州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调取原审案卷材料,仔细研究案情,并多次赴公安机关了解核实情况,分析案件疑点,为快速侦破案件提供思路和方向。
深入调查下,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原来,2011年3月15日,挂断苏某电话后,劳某立即叫来出纳小肖(化名)和会计小季(化名),一方面交代苏某来办借款手续之事,另一方面叮嘱两人想办法偷盖两个A公司的印章。
第二天,趁小肖和苏某聊天之际,小季偷偷在两张A4白纸上盖下了两个A公司印章。
事后,劳某与公司法律顾问俞某共同谋划,利用偷盖的印章伪造出了这份虚假的解除合作的协议书。就这样,老谋深算的劳某让苏某3000万元的投资款打了水漂。
2017年6月15日,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杭州市中院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再审。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9000万元的和解协议,A公司撤回起诉。2018年6月12日,杭州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2018年4月2日,滨江区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劳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