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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8日

  (2018)浙01民终1761号

  张武展、张宁:本院受理上诉人烟台南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瑶及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17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3424、3429、3436号

  韩琳璐: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2017)浙0106民初3424、3439、343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730号

  毛菊仙: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573号

  沈建良:本院受理原告童纪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35号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信源不锈钢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信源不锈钢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546号

  徐君、谢娟芬: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唐海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714号

  郭文君、杭州留壹香果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671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517号

  周雪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金勋诉被告周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周雪根归还本金65000元;2、被告归还利息5600元;3、被告归还违约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限,送达期满次日起十五日为举证期限。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254号之一

  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王赛聪、徐建永:本院受理原告方建锋诉被告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王赛聪、徐建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984号

  夏念胜、季冬芬: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破2号

  2017年9月11日,本院根据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京怡投资有限公司为开发“千岛湖金紫度假村”项目投资组建了新概念公司,并于2004年12月2日在淳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现有股东系金源集团,注册资本91265646元。经2017年11月29日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初步确认债权额为34亿余元,而公司主要资产资产评估价为390437434.374元。本院认为,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裁定宣告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执179号

  本院根据(2018)浙0205执179号执行案件破产审查决定书及宁波竞宏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进行破产审查。并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浙0205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竞宏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当日做出(2018)浙0205破字4号《决定书》,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竞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竞宏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 11月15日前向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98号三楼;邮政编码:315010;联系人:俞土根;联系电话:0574-55330160、13081978867)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宁波竞宏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9点在宁波市江北区扬善路51号宁波金港大酒店六楼文萃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各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数限一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6276号

  蒋一疑:本院受理原告于江、蒋洁芳与被告蒋一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6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9149号

  李文斌:本院受理原告杜红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借款47500元,偿付银行同期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1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8560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5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告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1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26-2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新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4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普飞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4月14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9月10日,本院根据浙江普飞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浙江普飞鞋业有限公司重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5号之二

  本院根据温州市瓯海盛泰鞋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16年3月4日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盛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6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盛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2018年1月18日,本院裁定认可温州市瓯海盛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温州市瓯海盛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终结温州市瓯海盛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86号

  舒宇、彭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金鸽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宇、彭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10号

  曹庆元、石家庄合元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波士王子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哥尔特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庆元、石家庄合元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波士王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9-18 2 2018年09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