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3号
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锦兴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锦兴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0月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向东阳市锦兴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0579-8669017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6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650号
朱瓦霜:本院受理原告应浩与被告朱瓦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62.49元并支付利息9469.5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利息按24%的年化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其中6000元从2018年1月11日开始计算;3062.49元从2018年1月7日开始计算;其中15000元从2018年1月7日开始计算;其中10000元从2018年1月13日开始计算;其中15000元从2018年1月10日开始计算,其中11000元从2018年1月9日开始计算,剩余10000元从2018年1月19日开始计算);三、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2月19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235号
郭江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迪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江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