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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干女儿”拒不还款 她的赠与行为是不是逃债?

检察官抗诉后案件获改判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吴闻哲 丁吉琴 

  2016年底的一天,一名形容憔悴的中年女子走进绍兴市检察院。她叫何平,面对检察官,她难掩心中焦虑:“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们!”历时一年多后,由绍兴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的这起民事监督案件终于得以改判。

  干女儿借钱

  2011年初,何平的婆婆陈玲在工作中认识了傅莺,两人一见如故,很快亲如母女。同年6月,傅莺称自己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便向陈玲求助。陈玲当即拍胸脯愿意帮忙,并动员子女拿钱借给傅莺。

  后来,子女们把钱先划到陈玲的账户里,再由陈玲转划到傅莺账户。“其中我转了30多万元。”何平回忆,直到2014年1月,傅莺仍没有归还大部分借款。何平就去催讨,但傅莺说没钱,后来只支付了利息,并重新签订了借条,“她也很仔细,要回了原来的借条”。

  2014年8月,因傅莺拒不还款甚至不接电话,何平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傅莺夫妻归还借条所载欠款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陈玲一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傅莺夫妻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来何平一家打听得知,傅莺夫妇已将名下财产赠与了他们的女儿。

  何平认为,傅莺的行为是逃避债务。2015年6月,何平就傅莺夫妻将夫妻共同财产300余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一并赠与给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赠与行为。但傅莺辩解,她是2014年1月向陈玲借款的,有借条为凭。而收录于国土部门的资料能证明,涉案财产的赠与行为发生在2012年4月。也就是说,借款之前她就已将房产赠与女儿,不属于故意逃避债务。

  诸暨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此后,何平又提起上诉,仍被绍兴市中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让证据“说话”

  事后,何平与婆婆陈玲找到检察院求助。承办检察官在仔细审查案件原审卷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又调查了陈玲一家与傅莺夫妻间的一系列借贷纠纷。检察官发现,原告起诉时声称借条系重写。从借条看,借款时间确实是2014年,但为什么原告的银行转账凭证却在2012年就发生了?

  承办检察官说,以何平的一笔借款为例,银行转账凭证出具时间为2012年1月,且有证据能证明该款项系何平丈夫同日转账给陈玲,此后再由陈玲借给傅莺。此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重新出具借条后,将原先的借条还给债务人,也符合一般的生活情理。因此可以认定,借款实际发生于2012年1月。相反,傅莺对2014年1月出具借条所涉款项的交付时间始终不能自圆其说。

  因此,绍兴市检察院认为,本案借贷行为发生于傅莺夫妻财产赠与之前,夫妻二人在借贷行为发生后将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是对何平债权的损害,非善意,应认定为无效。2017年4月,绍兴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致原审判决有误为由,依法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

  日前,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撤销傅莺夫妻的财产赠与行为,何平的合法债权也得到了维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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