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9月28日
(2018)浙1003民初5732号
高冬兰、刘宁宁、刘梦静、刘帆:本院受理原告潘冬明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限被告高冬兰、刘宁宁、刘梦静、刘帆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对刘岩福遗产继承范围内返还给原告潘冬明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冬兰、刘宁宁、刘梦静、刘帆在对刘岩福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王天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王天昌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74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人民币69739.81元(其中贷款本金54288.85元、利息11814.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109.04元,手续费527.50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罗钧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罗钧允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74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合计人民币42571.73元(其中贷款本金30976.19元、利息7586.2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33.07元,手续费2176.20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破15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台州市黄岩大隆模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浙10破申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台州市黄岩正丰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浙1003破15号决定书,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台州市黄岩正丰模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台州市黄岩正丰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桔乡大道银茂大厦八楼;邮政编码:318020;联系电话:0576-84298109、13757673277;联系人:沈律师)。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黄岩正丰模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市黄岩正丰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由于本案属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故本案由管理人以书面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7日内另行通知各债权人。会议将采取书面的形式表决,各债权人应当在表决票上明确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如对表决事项有异议,应当在表决期内书面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表决意见的,视为同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破14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台州市黄岩新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浙10破申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台州市黄岩民基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浙1003破14号决定书,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台州市黄岩民基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台州市黄岩民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桔乡大道银茂大厦八楼;邮政编码:318020;联系电话:0576-84298109、13586020576;联系人:周律师)。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黄岩民基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市黄岩民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由于本案属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故本案由管理人以书面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7日内另行通知各债权人。会议将采取书面的形式表决,各债权人应当在表决票上明确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如对表决事项有异议,应当在表决期内书面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表决意见的,视为同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企业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692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97.29354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7157号
杨巧琴、金如雄: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巧琴、金如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71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巧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8427.56元及截至2018年7月1日的利息8502.92元、违约金334.30元,并支付按本金28427.56元按合约约定(以月2%为限)自2018年7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金如雄对上述款项在人民币33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如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巧琴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杨巧琴、金如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113号
陶美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美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12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陶美云偿还信用卡透支款60234.71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2316.44元,截止2017年10月30日的应收利息13485.32元、滞纳金4432.95元),及自2017年10月31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朱丹独任审判,代书记员苏张丹担任记录,定于2018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