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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案卷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28日

  (2018)浙0302民初8768号

  吴雪萍:本院受理原告陈百申与被告吴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2号楼101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8765号

  彭碧玉:本院受理原告陈百申与被告彭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2号楼101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52号

  2018年8月31日,本院根据后英集团海城市兴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瓯马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马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瓯马公司管理人。瓯马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6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21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徐建斌,电话:13968948058)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瓯马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瓯马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瓯马公司的出资人(应乾贵、李日林)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瓯马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54号

  2018年9月3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天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天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天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6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21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徐建斌,电话:13968948058)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天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天晶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天晶公司的出资人(郑榆、陈德榜、朱约翰、陈国兴)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天晶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53号

  2018年8月31日,本院根据永嘉县中原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曙霞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曙霞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曙霞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6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21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徐建斌,电话:13968948058)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曙霞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曙霞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曙霞公司的出资人(叶美俊)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曙霞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612号

  杜鹃、陈新强、张杰: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8日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343号

  郑云金、郑贤桂、张春茹: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8日9:45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484号

  陈淳龙:本院受理原告邱锡芹与被告姜辉、张冬影、陈淳龙、王良明、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48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因原告邱锡芹向本院提起上诉,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38号

  刘汝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宏维达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815号

  菏泽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凡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丰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凡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818号

  菏泽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凡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丰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凡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6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王秀英的申请,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股东陈枫、刘国民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瑶、范丰盛,联系号码:15988720710、13858822107、0577-56891987。地址: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伊俪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6民初5903号

  练林萍:本院受理原告郑从昌诉练林萍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离婚诉讼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6民初6551号

  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凤岩村谢尚姿、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35号周金丽:本院受理原告陈震诉被告谢尚姿、周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水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5号之一

  本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申请于2017年2月4日裁定受理苍南县银典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担任苍南县银典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6月22日,本院根据债务人苍南县银典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苍南县银典贸易有限公司和解。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2778号

  仇新宝:本院受理鲍小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9-28 2 2018年09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