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务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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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6年3月31日24时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和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备注:联系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5楼 联系电话:(0571)87163172 传真:(0571)87163191 |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含各分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