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3月5日
(2019)浙0503民初674号
夏招仁:本院受理原告许培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427号
吕富康:本院受理原告庞佳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425号
吕富康:本院受理原告莫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1062号
袁云根:本院受理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你向其归还垫付款90704.05元;2、判令你向其支付利息7861.76元(按每日万分之六自垫付之日暂计至2018年12月13日止),之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垫付款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长兴法院泗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院则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1208号
叶懋道:本院受理黄建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黄建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你向其支付货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长兴法院泗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院则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251号
杨爱雪: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义乌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裁定受理了义乌华琰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已指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义乌华琰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西路311号A座7楼,联系方式:0579-85321191、13588683937(丁律师)。债权人申报时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按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华琰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4月25日下午14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13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东阳市展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东阳市展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用房为租赁性质,已清空搬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等主要高管均无法联系,其也没有提供印章、账册、文书等任何资料。同时,经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也无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现有财产仅为银行账户内不足500元存款。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第107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裁定宣告浙江东阳市展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东阳市展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