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3月5日
(2019)浙0102民初690号
浙江佰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浙江麟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102、104号
张长浩:本院受理原告张炳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承担律师代理费,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9年6月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97号
马隽强:本院受理原告陈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9年6月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919号
叶仲明:本院受理原告兰寿南与被告叶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918号
叶仲明:本院受理原告兰寿南与被告叶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472号
陈志晓: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557号
沈涛:本院受理原告褚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601号
黄伟国:本院受理原告许永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974号
李德才、李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晋贺诉被告李德才、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29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127号
林建松: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林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3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021号
潘超容、徐登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170号
浙江浙商联合三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陈丹、梁惠生、李潮湘、王建荣:原告魏志龙与浙江浙商联合三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陈丹、梁惠生、李潮湘、王建荣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浙江浙商联合三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余六永、陈丹、刘璋银归还欠款50万元,并支付按本金50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2年6月7日计算至款请日止;2、被告梁惠生、李潮湘、王建荣、浙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浙江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奉化浙商三农商贸有限公司、张杭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9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129号
浙江圣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以参、郑秀芬:原告宁波南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圣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以参、郑秀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浙江圣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共计391602.12元,并支付按本金189542.28元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款请日止的利息,被告浙江圣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融资设备,被告章以参、郑秀芬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4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8号之二
2019年2月15日,本院根据温州市谊和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澳博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2月27日指定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事管理人。温州澳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4月8日前,向温州澳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律师楼3楼;联系人:张乐永;联系电话:15858880099)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澳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澳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4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澳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海燕、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05号
张伟欣: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伟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97号
罗美素、李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罗美素、李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