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94号
于文迁、朱金真、张若贞:本院受理原告蒋永健诉被告于文迁、朱金真、张若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刘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春来、人民陪审员芮孟畅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451号
金子荣:本院对原告郑金根诉被告金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金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金根货款48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45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受理费5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46号
金伟勤、方飞英: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卫诉被告金伟勤、方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笔,一笔以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8日起算至2015年6月24日止;一笔以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24日起算至起诉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6日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727号
杨添添、张东军、黄丹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添添、张东军、黄丹珍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7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