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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平安义乌

商标维权须合理 滥用诉权不支持

  通讯员 郭翔峰

  本报讯 商标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许多商标权利人也积极维护通过苦心经营才形成的凝结在商标上的商誉。然而,近日义乌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却以商标权利人败诉而告终。

  原告义乌某工艺品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四叶草SI YE CAO”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将深圳某贸易公司诉至义乌法院,称该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经营的天猫网店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义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商标系“四叶草”中文与“SI YE CAO”拼音的组合商标,被告在网站上使用的是其中“四叶草”中文字样,而根据可以公开查询的资料,四叶草系茜草科植物的名称,属公有领域资源,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名称经过其长期使用已经积累了显著商誉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原告对该名称有垄断使用的权利。同时,从被告深州某贸易公司在网店内的使用方式看,该公司将“925纯银耳钉”“日韩简约”等词汇与“四叶草”共同使用,属于商标法上的描述性使用,而非指示商品的来源,不会对相关社会公众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义乌法院驳回了原告义乌某工艺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之后,该工艺品公司不服,向金华中院提起上诉,金华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排除他人使用的垄断性权利,由于商标具有这种垄断性,法院在实践中会审查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商标权的权利范围不能无限扩大,以致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法官介绍,商标法所要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


浙江法制报 平安义乌 00014 商标维权须合理 滥用诉权不支持 2019-03-05 2 2019年03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