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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782破6号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雅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雅凯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雅凯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6月10日前向浙江雅凯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468号一楼,联系方式:0579-85236179、18329031630(石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雅凯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雅凯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6月24日下午14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7529号

  周强:本院受理原告龚杰诉被告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周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龚杰诉请:被告周强归还原告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的人民币共计36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557号

  郑志生:本院受理原告郑可勉诉被告郑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郑志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可勉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805000元(按月利率1.75%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止,以后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0572.5元,由原告郑可勉负担349.5元,被告郑志生负担2022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志生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5-10 2 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