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9)浙0903民初123号
董淑义:本院受理原告丁小国诉被告董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9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董淑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丁小国借款5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6%)。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用660元,由董淑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浙0903民初124号
陆金宏:本院受理原告乐佳宏诉被告陆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9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陆金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乐佳宏借款65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6%)。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用660元,由陆金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1126民初2391号
郑华东、张鹏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庆元县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华东、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6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郑华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庆元县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鹏飞对上述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庆元县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庆元县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388元,由被告郑华东、张鹏飞承担110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