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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都是为一点小事,他们竟对公交司机动手

瑞安2名“任性”乘客被判处有期徒刑

  通讯员 芮萱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本报讯 公共交通安全关涉每一位乘客的安危,尤其是去年重庆公交车因乘客与司机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坠江一事,更是让人们看到了保护公交司机安全、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性。近日,瑞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2起案件,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颜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9个月。

  两起案件的起因,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今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与叶某、程某等人乘坐由湖岭开往瑞安市区的108路公交车。因为同行的叶某下车方便没能赶上公交车,程某多次与司机尹某争吵。酒后的黄某脾气更大,直接用手按压尹某的后脑,导致公交车失控。经查,案发时,公交车以时速43公里行驶在瑞安市陶山镇瑞枫公路沙岙村路段,车上还载着40余名乘客。

  而另一起案件中的被告人颜某,在瑞安市锦湖街道锦湖实验小学公交站点上车,因支付车费一事与11路公交车司机胡某发生口角,颜某用拳头殴打胡某头部一下。案发时,公交车正以时速28公里的速度途经锦湖街道锦湖北路31号前路段,载有乘客12名。

  无论是黄某通过按压开车司机的头部,还是颜某殴打行驶中公交车司机,两人的行为均具有高度危险性,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虽然两起案子中,均因司机操作得当,及时紧急制动,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任性者”却依然要因自己的野蛮行为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

  “其实都是小事,我真不该动手打司机,这教训实在太深刻了。”案件宣判后,黄某、颜某都很懊悔自己当时太冲动。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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