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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5月27日

  (2019)浙0106民初2479号 

  浙江十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丽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珂: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峻诚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718号

  浙江元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诺森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元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707号

  杭明、陈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汪志壮与被告杭明、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458号 

  许靖唯: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靖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2日14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3183号 

  郭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173号 

  杭州莱轩实业有限公司、潘锡光、罗华香、杭州舒逸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法斯特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莱轩实业有限公司、潘锡光、罗华香、杭州舒逸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646号 

  杭州聆静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殷德诉被告杭州聆静町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070号 

  方丽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康旭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60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破4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根据贺海疆的申请于2019年5月16日裁定受理宁波江北甬恒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江北甬恒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江北甬恒磁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向宁波江北甬恒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666号宁兴大厦19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胡静静;联系电话:13248688785;电子邮箱:99301533@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江北甬恒磁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江北甬恒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019年8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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