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一米阳光美容院(唐素琴)(公民身份证号:330621198407186909,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青马村调马场201号人):
你未经批准擅自在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金帝银泰城6幢404室经营美容业务。本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卫公罚〔2019〕10号)实施公告送达。具体内容详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板块通知公告栏(http://www.sxyc.gov.cn/col/col1559740/index.html)。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