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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521民初5323号之一

  高全兵、陈侃:本院受理原告费佳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1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全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费佳梁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高全兵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费佳梁支付利息;三、被告高全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费佳梁支付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四、被告陈侃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陈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全兵追偿。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75元,由被告高全兵负担,被告陈侃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107号

  唐国平:本院对原告莫林根诉被告唐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0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破12号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裁定受理义乌市路缘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路缘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路缘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8日前向义乌市路缘针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万达广场总部经济园A3幢七楼,联系方式:13819922583(朱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路缘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路缘针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10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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