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7月29日
(2019)浙0303民初4071号
陈芳、邹玲: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741号
毛明其:本院受理原告谢小梅与被告毛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59号
林培麟、白美丽:本院受理原告傅和献与被告林培麟、白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74号
本院根据浙江振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20日裁定受理浙江振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中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9年7月22日指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振中公司联合管理人。振中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9月5日前,向管理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瑞安市安民路3号,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德恒楼,联系人:蔡京(150575955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振中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9月12日上午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振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