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2版:法趣

明律“四十无子而纳妾”为何形同虚设?

  晓雨 

  中国古代遵行男尊女卑,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却要三从四德。在《大明律》中有关于官民纳妾的明确规定,官民必须年过四十而且无子的情况下,才可以纳妾,违反者杖责四十。不过这只是律法规定,事实上,很多官民不过四十又有子嗣,却依然纳妾。要知道,明朝律法的执行是非常严格和残酷的,但为何唯独这条纳妾的律法却形同虚设呢?我们可以从明人墓志中了解一二。

  《大明律》

  明代曾经4次编撰《大明律》,但关于“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的律条却始终没有更改过,只是关于“民”的定义有所不同。

  在嘉靖十二年时编撰的《大明律》中,表明民没到40岁无子嗣,和40岁以上有子嗣却纳妾的话,将被问罪,其中官员、吏典、生员都属于民一类。由此可见,直到嘉靖时期,明律中的这条规定依然适用于官民。

  但是,很多人在入仕之后,就违背了必须年过四十且无子嗣方可纳妾的规定,而且还毫不顾忌。比如丹徒县的知县聂洪年方29岁,原配妻子曾为他诞下一子,他却又纳了李氏,且又生了一子,不久后,他又再次纳妾,从此过着妻妾成群的潇洒生活。还有工部主事邵经邦未到40岁就已经纳了多个妾室,40岁时又纳刘氏为妾。

  甚至有些官宦子弟尚未踏上仕途就已经开始纳妾了。比如福州太守朱豹的儿子朱察卿,18岁就已娶妻,他的妻子2年后病死了,而在此之前他妻子已经为他纳了一妾。还有南京吏部尚书吴一鹏的儿子吴子孝在30岁时,他妻子为他生了一个儿子,3年后,他的妾室又为他生了一个儿子。

  “广嗣”

  根据墓志记载,将近40%的官员富绅纳了不止一个妾,但只有有子、或是对家庭有贡献的妾才会有单独的墓志,或者在她的丈夫与正妻的墓志中被提到。而且这些官绅大多都是违律纳妾的。至于纳妾的原因,有的是为了遵从父命,有的是为了“广嗣”,有的则是因为常年在外无人照顾才纳了妾。

  从墓志资料中可知,为了繁衍子嗣而纳妾的人占了三分之一,这主要和当时的“孝”有着密切关系。朱熹理学中,一直推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所以,对一个家庭来说,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繁衍子嗣,延续“香火”了。

  而对于上流社会的官绅家庭来说,子孙兴旺、家族繁盛就更是他们的期望,若是妻子多年无子,或是屡生无子的话,丈夫必然要通过纳妾来求得“传宗接代”的。比如朱察卿叔父朱蟾的墓志上就写了他纳妾的原因:由于他的妻子多年无法生育,他的父亲有5个儿子,却只有3个孙子,这令他父亲整天郁郁寡欢。为此,他便纳杨氏为妾,后来杨氏为他生了个儿子,杨氏也成了朱氏家族的大功臣。

  而且,妾在家庭中的角色也很重要,她不仅可以帮助打理家务琐事,孝敬长辈,照顾丈夫等,甚至还可以代替正妻抚育子女。妾的作用如此广泛,但纳妾所需的费用却远远没有娶妻大,所以有些官绅在妻子过世后,不会立刻续弦,反而会先纳妾来照顾家里。

  因为妾的地位地下,不需要讲究门当户对,这些妾可能来自平民,可能来自“曲中”,也可能是其他妾的婢女。也正因为这些妾室身份卑微,所以可以随意转卖、抛弃,不会对其夫家有任何影响。

  由此可见,由于妾这个身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而且她的职责包括打理家务、孝顺老人、照顾丈夫等等,对官绅家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很多官绅才会迫切地想要纳妾,哪怕会违反律法也毫不顾忌。

  在万历中期以后,关于官民纳妾的律例有了一些改变,但这个改变并不是改变律条本身,而是改变对该律条的解释,也就是关于“民”的范围界定,不再包括官绅阶层。这就代表官绅阶层随意纳妾的行为已经合法。

  事实上,不管是官绅还是民人,真正遵守“四十无子方可纳妾”的人并不多。不过,这里的“民人”并不是指普通百姓,因为普通百姓根本无法纳妾,特别是对于来自耕农或佃农的下层社会来说,家计已经难以相顾,更别说纳妾了。

  而根据墓志资料分析,妾本身的出嫁年龄普遍很低,大概在15岁至20岁之间,男人纳妾的平均年龄则大概在34岁至39岁之间,这也就说明当时违律纳妾的行为还是普遍存在的。

  “瘦马”

  关于纳妾的这项律律例定于明朝建国之初,原本朝廷是希望借此来限制官绅家庭过多地占有女子,确保下层社会的百姓能够顺利娶到妻子,这样才能尽可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产水平的发展。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这项规定逐渐丧失了它原来的作用。特别到了明后期时,整个社会的奢华风气开始逐渐蔓延,比如在江南地区,官绅和士大夫阶层中就兴起了追求纵欲享乐的风气,导致整个社会流行纳妾和嫖妓。此时的妾已经成为了一种财富地位的象征,凡是有点经济条件的人,都会以纳妾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身份。

  尤其是那些比较富裕的商人,由于他们长期处于社会下层,一直被压制着,便会通过纳妾来宣泄自己对于自身政治地位低下的不满,同时也借此来炫耀自己的奢靡生活。在这一时期,江南扬州地区很多人家特意养大女儿来给别人做妾,这些女子被称为“瘦马”。

  在整个明朝,关于“四十无子而纳妾”的律条都没有变动过,但这一律条却始终没有得到官民的恪守。甚至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社会观念的转变,这项律例还遭到了官民的普遍违反,而且这种违反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被当成一种风尚来赞许。

  当时大多数人纳妾都是为了适应现实之需,为了家族繁盛、子孙兴旺等,而以“广嗣”为目的的纳妾,则和当时的社会伦理观念有关。


浙江法制报 法趣 00012 明律“四十无子而纳妾”为何形同虚设? 2019-10-17 2 2019年10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