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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7日

  (2019)浙0212民初9954号

  平阳县水头镇鑫众化工原料经营部:原告周锡康为与被告平阳县水头镇鑫众化工原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2民初9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3765号

  纪旭明:本院受理原告卞小可与被告纪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5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28号

  本院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了慈溪市海阔天空浴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有关慈溪市海阔天空浴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日湖中心1号楼14楼,邮政编码: 315400,联系电话:13757401347,联系人:张澜),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慈溪市海阔天空浴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慈溪市海阔天空浴场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慈溪市海阔天空浴场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B楼三楼)。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10282号

  易家豪: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贵宾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家豪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32号

  本院根据孙金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温州苏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荷文化传媒)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苏荷文化传媒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人民联合律师楼;邮政编码: 325000;联系人:胡程海,电话: 15167750326;叶碧闻,电话:138588285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苏荷文化传媒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苏荷文化传媒的股东(徐仲策、张永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30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友佳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鼎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物流)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嘉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鼎盛物流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金融服务区A3幢917室;邮政编码: 325000;联系人:朱俊敏,电话: 13806681925; 潘根清,电话: 15868710678)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鼎盛物流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鼎盛物流的股东(章立奇)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983号

  王彬、王豪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3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725号

  章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聂风钗、章德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5725号民中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983号

  王彬、王豪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3日9: 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36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 浙0324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小超对温州市康利减震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脑摇号确定,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康利减震器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市康利减震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9日之前向管理人(地址:温州市瓯海区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戴琳婕,电话18857722159)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市康利减震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温州市康利减震器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本院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永嘉县入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申请人林加文因被申请人平阳县巨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确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平阳县巨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合计人民币1335.00元,预计发生的破产费用计人民币2000元,被申请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人民币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平阳县巨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平阳县巨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平阳县巨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

  终结平阳县巨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4558号

  丁生华:本院受理原告冯青丰与被告丁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浙0421民初4558号],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还款占用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破12号之三

  2019年11月4日,本院根据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以(2018)浙0481破1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解程序。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破12号之二

  本院根据债权人倪朱龙的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25日指定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9年10月30日,本院根据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解。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6336号

  周生海:本院受理原告周如红与你、蔡明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522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状。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明前支付原告周如红运输款12428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二、被告蔡明前支付原告周如红自2019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运输款124289元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被告周生海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如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3元,由被告蔡明前承担,被告周生海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681号

  方钦龙:本院受理汪忠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8074号

  郑朝阳:本院受理原告黄一平与你及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市中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2月13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482号

  陈文娥:本院受理原告江小青与陈文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5482号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7日09:20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14 法院公告 2019-11-07 2 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