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18日

  (2019)浙01民初1923号

  谭建平、陈若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堂硅谷地产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第三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谭建国、谭建平、陈爱萍、陈若利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民初192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民终2926号

  汪林健、柳和荚、汪根相:本院受理上诉人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汪林健、柳和荚、汪根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民终2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6091号

  王挺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挺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4民催15号

  申请人杭州卓学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3130005139749204,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仲贤玻璃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5日、出票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2324号

  涂碧生:本院受理原告孙兆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12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27民初5130号

  童武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6日15: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127民初5129号

  李勇平: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6日14: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2848号

  潘朝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方雪飞与被告潘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284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3906号

  夏仲庆: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3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夏仲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顾旭东借款本金60 000元,并应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息2%以本金60 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90元,报纸公告费650元,合计2040元,由被告夏仲庆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9-12-18 2 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