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212破11号
本院根据北京东方百士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4日裁定受理宁波维纳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66627623B)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维纳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维纳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18日前,向宁波维纳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1011室;邮编:315040;电话0574-87260936/13777116302/15867552096;联系人:何帆/陈岱桦]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维纳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维纳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2月26日15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16321号
高金相:本院受理原告虞映红、陈汉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681民初1632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948号
吴晓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建领与被告吴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