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9954号
潘安芳、丁玲永:本院审理原告陈平、邵亚萍与被告赵加林、季大珍及第三人潘安芬、沈月萍、丁玲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727号
徐传忠:本院受理原告艾庆凯与被告徐传忠、黄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传忠赔偿原告艾庆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黄刚赔偿原告艾庆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艾庆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艾庆凯负担45元,被告徐传忠负担285元,黄刚负担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598号
邱莺琦:本院受理原告楼永种与被告邱莺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197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邱莺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楼永种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之后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003号
吴朝晖:本院受理原告许维龙与被告吴朝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400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