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6404号
周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策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策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53930.3元及截至2019年3月30日止的利息14557.94元,并支付按本金53930.30元按月利率1.5%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夏张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夏张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策追偿。案件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7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6022号
罗邦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4597):本院受理原告管敏洁与被告罗邦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罗邦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管敏洁借款本金人民币16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6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被告罗邦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5590号
任云萍(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472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云萍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55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任云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941.09元、利息2620.34元、违约金873.44,并支付以本金2941.09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2%为限)自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任云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催6号
东方红光伏科技(乐清)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汇元机电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130822157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