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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2月25日

  (2020)浙0303破5号之一

  2020年1月16日,本院依据温州文化用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灯海城市场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灯海城市场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1层;联系人:蔡慧,电话:15888401401)。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债权申报期限和债权人会议等相应延后。温州灯海城市场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灯海城市场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4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笫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灯海城市场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灯海城市场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灯海城市场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770号

  闫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高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722.2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闫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45.64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闫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四、若被告闫高峰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闫高峰所有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B54W86,车架号:LS5A2AGE6DA100834)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64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96元,由被告闫高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776号

  彭细辉、高燕: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细辉、高燕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细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82.74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彭细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三、若被告彭细辉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彭细辉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新A1AK39,车架号:LUXG91S08CB024766)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四、被告高燕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细辉追偿。本案受理费858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1508元,由被告彭细辉、高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785号

  蔺光达: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蔺光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蔺光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56.6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蔺光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三、若被告蔺光达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蔺光达所有的哈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苏C8K595,车架号:LGWEF4A55HF382211)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658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1308元,由被告蔺光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797号

  朱江: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529.36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三、若被告朱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朱江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陕A3A1K7,车架号:LUXG91S0XDB057298)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907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1557元,由被告朱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0971号

  黄相健: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天心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相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20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相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天心工艺品有限公司货款378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元(已减半),由被告黄相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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