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65号
永嘉百立鞋业有限公司、贾云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嘉盛皮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百立鞋业有限公司、贾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2484号之一
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大忠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1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张大忠返还品牌使用费及质量保证金145000元;
二、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张大忠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14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大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850元,由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1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权人海宁市和平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月16日指定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清算管理人。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459号;邮政编码314400;联系电话:0573-87235238,13575358655;联系人:钱俊)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
本院定于2020年5月1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价证明。如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