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7165号
陈宣民、毛梅英:本院受理原告郑美丽诉被告陈宣民、毛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059号
汪晓丽:本院受理原告严娇燕与被告汪晓丽、毛春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汪晓丽、毛春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严娇燕货款781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270元,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322号
潘学台:本院受理原告徐兴余与被告潘学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 限被告潘学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兴余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8 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潘学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239号
于安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723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石学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孟有、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6月4日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