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3月3日
(2020)浙0304民初201号
温州市瓯海梧田鑫杰豪服装加工场:本院受理原告何文成与你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场送达,现依法向你场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222号
孙忠香:本院受理原告黄大伟与被告李顺玉、孙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6号
李勇、唐莉莉: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厅与被告李勇、唐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16号
刘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祖辉与被告刘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305民初1381号
温州市一乙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云诉温州市一乙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20年6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蔡志海、人民陪审员林加恭、张思迎(替补:张大蜜、刘永照)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305民初1376号
陈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汉荣诉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20年06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蔡志海、人民陪审员林加恭、张思迎(替补:张大蜜、刘永照)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305民初1107号
许长青:本院受理上海浦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1月27日下午14:30分开庭,因新型冠状肺炎防疫期间无法正常按时开庭,故适当给予延期审理。因无法直接或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期,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5月8日14点3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11民初146号
张建生:本院受理原告严建兴与被告张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266号
李海东:本院受理原告毛世生与被告李海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436号
李海东:本院受理原告余国平与被告李海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4855号
陈荣惠:本院受理原告赵金龙与被告陈荣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481民初8309号
虞丐良:本院受理原告胡长池与被告虞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1民初83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虞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长池价款18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胡长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虞丐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初5634号
宁波晶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晶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财产保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663号
范先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勤毅诉被告范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5民终1581号
金菊芳: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恭标与被上诉人施锦章、金菊芳,原审被告黄道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疫情延期开庭,依法重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中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浙0502民初6378号
凌小明、徐水法: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诉被告凌小明、徐水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2民初5406号
张武、赵洁: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张武、赵洁、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502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502民初6379号
钱宏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诉被告钱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0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523民初3760号
孟林:本院受理原告吴国益与被告孟林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3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林给付原告吴国益欠款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380元,由被告孟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523民初3420号
郑兴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家晟诉被告郑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3民初3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陈家晟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4097号
安吉名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私项装饰设计工作室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353号
王智翔:本院受理原告喻自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794号
胡虹霞:本院受理原告乔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523民初4588号
杭州易可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达与被告杭州易可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膏线工程款人民币551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从2019年1月15日暂计算至2019年9月14日为179.83元,判决时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为人民币:5691.83元。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703民初4149号
周魏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徐村2-88号):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果林果品经营部与被告周魏魏、陶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5月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703民初4503号
相关人员:本院审理的余志林诉被告余延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中,开庭时间因疫情影响更正为2020年5月13日上午10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703民初4456号
相关人员:本院审理的杨小龙诉潘相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开庭时间因为疫情原因更正为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7号
黎平发: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巍兰纺织品商行与被告黎平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 1.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25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20年5月19 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 浙0723民初2974号
章刚林:本院受理原告白成军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刚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钢筋工程款55444元并赔偿损失9702.7元(损失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9月19日,此后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3民初2975号
章刚林:本院受理原告钱宝江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刚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支模工程款159175元并赔偿损失27856元(损失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9月19日,此后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723民初2984号
章刚林:本院受理原告朱兆中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3167元并赔偿损失(损失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9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7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3民初2973号
章刚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夏瑞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刚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94361元并赔偿损失34013元(损失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9月19日,此后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723民初2985号
章刚林:本院受理原告朱昌尧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刚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支模工程款147276元并赔偿损失25773.3元(损失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9月19日,此后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3民初2983号
章刚林:本院受理原告金菊芳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沙石款114254元并赔偿损失(损失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9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723民初2972号
章刚林:本院受理原告周培祥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刚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粉刷工程款297523.24元并赔偿损失49091元(损失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9年9月19日,此后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6948号
浙江方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方天建设有限公司、周芝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方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由被告浙江方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租金70468.61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8月2日止的违约金为7623.54元,此后违约金以70468.6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浙江方天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钢管10926米、扣件10500只,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人民币183612元。四、由被告浙江方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上述二、三、四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由被告周芝龙对被告浙江方天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7166号
陈宣民、毛梅英:本院受理原告郑美丽诉被告陈宣民、毛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