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举证,最后发现 是“自己搞错了”
这种行为将被罚款,最高可罚50万元
通讯员 关耳 本报记者 张宇洲
在原审案件中未提供相应证据,判决生效后又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再审申请人薛某无故逾期举证,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日前,宁海县法院对薛某进行训诫,薛某当场撤回了再审申请。
今年22岁的薛某和于某是同学,两人关系不错。2018年初,薛某想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由于他没有工作,无法通过平台的审核。因此,薛某找到了于某请求帮忙。于某碍于情面,便以自己的名义向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借钱,并将借到的钱和自己的积蓄分多次转给了薛某。薛某向于某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每月按时还款。
然而,薛某的承诺只兑现了几次,之后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于某担心借款超期要支付违约金,还会影响自己的个人征信,只好先在网络借贷平台还了款,并将薛某起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经双方举证质证,法院依法判决薛某归还于某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薛某未履行义务,于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薛某却反过来向法院申请了再审,他表示自己没有收到其中的5000元款项,且已归还了1万元,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并在原来判决的金额中扣除这1.5万元,还向法院提供了微信、支付宝的交易明细。
为查明事情真相,再审案件的承办法官详细询问了于某,其明确表示向薛某转账5000元的情况是真实的,也收到了薛某的1万元还款,但其归还的是另一笔借款,并且该笔款项在起诉时已扣除,并提供了相关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
总结双方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将于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与薛某提供的一一进行比对,在仔细核对后,薛某认可了于某的说法,并表示是自己搞错了。
法院认为,薛某用于申请再审的证据一直保存在自己的手机上,应当在法院一审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便解决上述争议,但其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在一审程序中提交,属于逾期提供证据,故对其予以训诫。
法官说法
在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有些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以及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视而不见,拖延举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甚至当庭举证,使得人民法院为了查明真相、公正审判不得不增加开庭次数,一方面延长了诉讼周期,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遵守诉讼程序一方当事人的诉累。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诉讼秩序,宁海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出台《关于规范举证行为提高司法效率的意见》,其中明确,当事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致使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判不当,行为人是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罚款;行为人是单位的,应处以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罚款。据了解,该意见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