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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承诺好的“无理由退房”,退车位却要违约金

法院判开发商全额退款

  通讯员 刘燕波 陈倩琳 倪媛媛 

  买了房子和配套车位后反悔,虽然开发商全款退了房,但退车位时却被告知要交违约金。近日,舟山的许女士愤而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楼盘房屋和停车位没有同时开卖

  事情要从2018年5月说起,许女士到某在建楼盘售楼处参观后,挑中了一套房子,该房屋定于两年后交付。之后许女士便与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211万余元的房款。开发商则作了明确的“无理由退房”承诺。

  2018年8月,该楼盘开始向购房者预售地下车位。许女士想着早买车位可以挑个好位置,遂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停车位合同》,买了一个配套车位,并全款付清了12万元的购车位价款。

  该《停车位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停车位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下半年,许女士不想要这套房子了,遂与开发商协商退房。因作了“无理由退房”承诺,开发商也挺爽快,与许女士解除了购房合同,悉数退还了211万余元的购房款。

  退车位,被告知要付10%违约金

  既然房子退了,停车位自然没必要买,许女士一并提出退还12万元的购车位价款。这时,开发商却不那么爽快了。

  开发商表示,该楼盘商品房与停车位并非同时销售,也非捆绑销售,《停车位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所作“无理由退房承诺”只针对商品房,不包括停车位。因此,许女士退车位违反《停车位合同》,在返还12万元价款时应扣除1.2万元的违约金。

  许女士不同意,经协商无果,于今年3月将开发商诉至定海区法院。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购车位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许女士购房时,该楼盘配套车位并未开盘,随后在符合对外销售条件后,许女士作为购房“业主”享有购买停车位资格。

  双方签订的《停车位合同》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配套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两者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不能仅因为签订时间有间隔而割裂两者之间的从属、依附关系。

  因此,在本案中,“无理由退房”承诺也适用于退车位。同时,许女士要求退车位,是因为其退房后不再是小区业主,买停车位以方便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并无违约行为发生。

  今年5月,定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许女士与开发商解除《停车位合同》,开发商返还停车位价款12万元。诉讼费由开发商负担。

  开发商不服,上诉至舟山市中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市中院认为,许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里有关于车位买卖的约定,而许女士购房时车位尚未开盘,故双方后来签订的《停车位合同》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无理由退房”承诺。

  日前,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承诺好的“无理由退房”,退车位却要违约金 2020-08-18 2 2020年08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