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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案卷

向购房者索要上千万元“茶水费”

嘉兴10名房产销售员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金娜 

  热门楼盘房源紧俏,要买房需支付“茶水费”,在房地产火爆的时候,这样的“茶水费”一度是人尽皆知的“潜规则”。嘉兴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就在“茶水费”里做文章,利用客户急于买房的心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向客户索取6000元至48万元不等的“茶水费”,其中一名销售竟侵吞400余万元。近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10名被告人获刑5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获缓刑。

  多花12万元才能买到热销房

  2018年春节刚过,准备买房的张女士就四处看房。同年3月中旬,听说有一个楼盘很紧俏,张女士就赶紧跑到售楼处去预约,但是销售周某告诉张女士:“现在房源已经没有了,如果已经购买的客户愿意转让,我帮你关注着,只不过可能需要加一点钱……”张女士觉得原来的客户转让房屋,加点钱也是应该的,于是回家等着销售的“好消息”。

  没过几天,周某打电话通知张女士,说有一套房子客户要转让,但是需要额外加12万元的更名费,而且要现金支付。张女士考虑了一下,觉得可以接受12万元的加价,便通过支付宝转账了12万元过去。

  一周后,张女士与公司签好了购房合同。

  销售之间相互勾结牟利

  张女士如愿买到了房子。但是她加价的这12万元,真是给原客户的吗?

  该楼盘有很多销售人员,杜某就是其中之一。2017年2月,杜某经人介绍进入嘉兴这家房地产公司,并担任该公司开发的一房产项目销售经理,主要负责销售渠道衔接、楼盘宣传拓客等业务。期间,公司支付给杜某薪酬,没有销售提成。

  2018年2月,杜某发现该楼盘非常热销,头脑灵活的他捕捉到了“商机”。于是,杜某向销售人员洪某、周某提出了向客户收取“茶水费”的想法。三人共谋,“茶水费”只收取现金,并向客户声明收取的“茶水费”是不出具任何收款凭证的。他们约定,收取的“茶水费”杜某从中拿一半,剩余的由业务员和各自的团队长分。

  这期间,张女士就是被收取“茶水费”的客户之一。她转账的12万元更名费里,杜某拿走了6万元,剩余的由洪某的销售团队分赃。

  除了张女士,还有很多被告知需要等其他客户转让房源的买房者,也通过付“茶水费”买到了该楼盘的房子。

  不到半年东窗事发

  2018年5月,随着房地产市场越来越火爆,“茶水费”水涨船高,分配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杜某从违规收取“茶水费”中拿到的分成更高,达到60%,剩余的40%由其他人分配。

  尝到“甜头”的杜某等人并未就此收手。杜某交代,自己到底收取了多少“茶水费”,他自己也记不清楚了。这些钱当中,有80多万元杜某给自己支付了买房款,还用了近40万元帮妹妹支付了买房款。而杜某刚来嘉兴时,只有不到3万元的积蓄,除了支付房款,每月的车贷也是用“茶水费”还的。

  2018年7月,杜某所在公司主管人员听到外面反映,说开发的楼盘买不到,需要额外的“茶水费”才能买到,怀疑其中有问题,调查后立即报了案。

  公司表示,杜某等员工在销售楼盘房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许可情况下,擅自以额外向购房客户收取“茶水费”的方式将公司的房产加价销售,并采取收款不入账方式对收取的“茶水费”直接进行坐收坐支、中饱私囊,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也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洪某、周某等共同利用案场销售经理对房源销控的职务便利以及销售人员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杜某涉及索取317万余元,被告人洪某涉及索取人400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涉及索取285万余元,被告人孔某涉及索取172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余被告人涉及索取分别为88万元至30万元不等,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作为销售人员一定要长远规划职业,遵守职业道德,不能贪图眼前利益,一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会对管理制度、经济利益、公平权利等构成侵害,很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作为消费者,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被他人的招数坑蒙拐骗,若发现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或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有收取“茶水费”“指标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固定协议、转账凭证、收据或发票等有效证据,并向行业协会、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证和举报。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12 向购房者索要上千万元“茶水费” 2020-08-18 2 2020年08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