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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0年8月18日

  (2020)浙0102民初687号

  郭琼斌、罗晓、蔡维国、郭美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琼斌、罗晓、蔡维国、郭美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687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4破20号之一

  2019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已发生破产费用4472元,预计还有其他破产费用产生。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法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裁定宣告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弗尔蒂特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1民初232号

  陈祥喜:本院受理原告叶林诉被告陈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浙011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646号

  王豪: 本院受理原告王邦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27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邦俊借款195300元。案件受理费42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06元,由被告王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2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王快友的申请于2020年8月6日裁定受理王快友对宁波博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博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9月21日前向宁波博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2号;邮政编码:315500;联系电话: 0574-88972568, 13486638882;联系人:程冠方]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博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博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30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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