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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303民初4133号

  黄厚崇:原告缪贤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11月18日11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067号

  朱加荣、张乐平:原告戴永其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11月18日10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174号

  温州市山田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素琼与被告温州市山田鞋业有限公司、陈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949号

  胡志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士亮与被告胡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565号

  赵改芳、张燕、马良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改芳、张燕、马良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749号

  林书语: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奇兵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书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2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书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奇兵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99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书语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2-11 2020-08-28 2 2020年08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