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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拿不出欠条,竟说是交给了法官

  时间:8月26日

  地点:乐清市法院

  向法庭起诉要回借款,但当法庭上法官和被告一方要求其提供欠条原件时,原告一会儿说欠条给了立案窗口的女同志,一会儿又说给了法官。法官一查证,立案窗口当天值班的明明是男性……原告的“葫芦”里,到底卖的是什么药?

  张某在乐清法院虹桥法庭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其中一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要求张某提供欠条原件,张某却说:“欠条的原件在我递交起诉材料时,交给立案窗口的女同志了。”但法官发现,案卷里并没有欠条原件的证据。张某却坚称,当天窗口的一名女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欠条原件,他担心上交欠条后手中无证据还特意拍照留存。

  为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到立案窗口查询收案记录、询问窗口工作人员,得知张某的确在6月15日递交了材料,但当天立案窗口值岗的是名男性工作人员,且张某手机里的照片是摄于7月30日的欠条复印件。

  在庭后的第一次谈话中,张某又改了说法,一会儿说自己记不清日期、记不得工作人员性别,一会儿又说记不得欠条去向等。法官向其释明,只收取证据复印件是立案窗口的工作原则,工作人员不会收取原件的。同时,法官还向张某询问其另外三个案件的欠条原件去处。这时,张某又以“一个案件因调解欠条尚在手中,另外两个案件的欠条原件都是当庭递交给法官了”作答。眼看自己也辩解不清了,张某终于承认自己之前在庭上确有不实陈述。

  经调查,原来张某压根儿没有向法庭提供过欠条原件,自己也不知欠条原件去向。由于庭上被告及其代理人以没有看到欠条原件为由,不承认欠款事实,张某担心自己因提交不了欠条原件会败诉,就信口雌黄,编出了一大堆理由。

  由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但因其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性质恶劣,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院对张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过法官批评教育,张某认识到自己言行的错误和恶劣,并诚心接受处罚,当场缴纳了罚款。


浙江法制报 法庭上 00012 拿不出欠条,竟说是交给了法官 2020-08-28 2 2020年08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