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平衡车在菜场台阶摔伤 索赔33万元
法官:平衡车不具备路权且安全存隐患,摔伤自行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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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沈杰 谢培怡
骑电动平衡车去买菜,不慎在菜市场台阶上摔伤,该由谁来担责?日前,湖州南太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19年2月,南太湖新区58岁的张某像往常一样在菜市场买好菜后,骑着自己的电动平衡车准备离开,不慎从一处台阶跌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张某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髂骨翼骨折、右侧耻骨下支骨折,经鉴定为9级伤残。
张某认为,菜市场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应作出相应赔偿。而市场方则表示张某摔伤是自己的过错,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张某将菜市场告上法庭,索赔33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某认为,自己是在消费过程中,从菜市场东南门外的由菜市场管理的台阶掉下摔伤。自己骑平衡车进入菜市场没有保安阻拦,门口也没有警示标志,市场方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市场方则表示,张某是骑着平衡车离开菜场的,而平衡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具备路权,不能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和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更不能在人员密集的菜市场行驶。市场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与张某的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须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从原、被告提供的照片均可看出,被告对其市场门口两边均设置了固定物,该门口只允许步行,门口处的台阶也只是为防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辆驶入市场而设置,而非原告所称的室外楼梯,且该台阶下部区域为城管部门所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被告作为市场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该情况,使用不具备路权及安全存在隐患的平衡车出入菜市场,跌下台阶摔伤,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因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湖州市中院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后张某向市中院申请再审,中院立案审查后认为,骑平衡车在台阶行驶的行为不属于需要警示的情形,且菜市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张某要求菜市场担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再审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