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月8日
(2020)浙0102民初4018号 胡玲玲、郎杰:浙江银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胡玲玲、郎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浙0102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白云路2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7号 王泳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泳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7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6号 陈玲、季一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玲、季一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6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3239号 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3240号 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3242号 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3243号 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3245号 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告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5630号 杭州正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飞雁、王振、袁红珊、滕梅芳、许冰雁、黄可可、吴连君、丁惠卿、谢旻、徐心怡、徐志书、蔡昌希、陈超、高国宁、申鹂、朱诗蕙、曹卫宏、王斌玲、严春英、林中清、朱正民、冯静、徐小英、徐嵘、戴晓阳、王宪华、劳伟刚、肖婷、樊白白、史秀芬、田永强、胡勇超、程旭蕾、张明、黄乐波、谢铠楠、陈李燕、江凤鸣、王扶风、张晶超、林晖、丁祥东、赵雷、祝丽琴、郑献章、范晨晓、盛龙妹、陈美香、孟晓玲、严方、杨玲龙、邬文健、陈欣、王文烈、郑微霞诉被告杭州正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2499号 陈涛:原告喻焕靖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喻焕靖归还借款本金 1000000元;二、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喻焕靖支付暂计至 2020年 5月 7日的利息损失 509589元以及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喻焕靖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750元,因原告喻焕靖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喻焕靖 3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 1845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18386 元,由原告喻焕靖负担 64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205号 庄则东: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205号原告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544号 杭州悦轩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黎黎、周亚金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请要求你方退还预付款余额11435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解除双方签订的私教合同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普通程序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506号 熊长寿:本院受理原告陈兰芳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熊长寿、崔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4民初7785号 杭州房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友恩诉被告杭州房衍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廖松青、姜素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7639号 杭州迅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你方与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46号 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倚诺诉被告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869号 保定市业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定市业奇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商品;被告保定市业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40000元,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7元,由被告保定市业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38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263号 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梅:本院审理原告袁语谧与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26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枧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265号 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梅:本院审理原告袁语谧与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26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枧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482号 广州市海康百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你们、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44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640号 田琴芬、杨全国:本院对原告浙江酷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640号]。裁定准许浙江酷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907号 潘荣福:本院对原告李东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荣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东亮款项14500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潘荣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197号 宣春威:本院对原告浙江酷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酷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浙江酷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390号 刘诗龙、马泽声:本院受理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诗龙、马泽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1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556号 杭州唐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光军诉被告杭州唐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建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签署的合同自2020年10月30日解除,原告收回案涉房产;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租金3900元、违约金7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第三人于2020年11月1日从案涉房屋腾退并恢复原状;4.判令第三人承担超期占用房屋费用(按3900元/月标准),从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位于伊萨卡浩泽园5幢2单元401室出租给被告并同意转租,后被告转租给第三人李建刚,原告自2020年10月9日起未收到被告租金,且无法联系被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3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5破21号 本院根据宋婼婼、胡欢欢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宋婼婼、胡欢欢对恩唯俪时装(宁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恩唯俪时装(宁波)有限公司管理人。恩唯俪时装(宁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恩唯俪时装(宁波)有限公司管理人(邮寄申报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华信国际城17幢1407室,宁波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段彩月、俞吉玲,电话:15968408880、1350669904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恩唯俪时装(宁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恩唯俪时装(宁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3月9日9时0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提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破55号之一 2020年9月26日,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玛格丽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市鄞州玛格丽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市鄞州玛格丽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宁波市鄞州玛格丽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市鄞州玛格丽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01号 沈长江:本院受理原告郑纲与被告沈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92号 余小雪、吴清明:本院受理原告严金林与被告余小雪、吴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59号
胡余宝、竺亚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隘支行与被告胡余宝、竺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5645号 义乌市品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品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品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63332号、第163333号、第8801339号、第88013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二、被告义乌市品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90000元;三、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1015元,被告义乌市品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85元。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81民初65号 赵启林: 原告曾攀诉被告赵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6万元,及按同期银行利息支付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借款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6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1725号 慈溪市白沙路哲哲童装厂、杨清云:本院受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白沙路哲哲童装厂、杨清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破23号之一 2020年9月28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胜泰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慈溪市佳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慈溪市佳翔服饰有限公司负债540865.34元,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不愿继续垫付破产费用,也无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表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慈溪市佳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慈溪市佳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1号 启东市烜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7463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启东市恒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7463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6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2月3日、最后持票人为启东市烜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催2号 温州茹兴纸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93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温州茹兴纸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93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温州茹兴纸业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催3号 温州茹兴纸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93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温州茹兴纸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93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温州茹兴纸业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催4号 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灭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1872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1872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玖浩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玖信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6月5日、最后持票人为常熟市威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692号 蒋佳佳:本院受理原告戴光明与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6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