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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要闻

民法典实施后首例

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赔偿及在本报道歉

  通讯员 杭互法 夏检 

  本报讯 1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据了解,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2月至9月,孙某先后8次将从网络购买、互换获得的4.5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出售给他人用于虚假外汇业务推广,获利3.4万元。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经开庭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表示,被告孙某侵害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当时法律仅对个人信息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为详尽的规定。案件适用民法典更能体现法律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案件也不存在适用民法典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情形。因此,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适用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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