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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月11日

  (2021)浙0102民初70号  柴正林、郑闵精: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70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三号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465号  杭州妙秒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海进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9049号  缪云琴: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9206号  杭州积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206号原告钱文茂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377号  浙江印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翱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908号  杭州中春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美浓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166号   任旭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沙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旭华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快递费631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期、答辩期。并定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409号  缪平、郑炯:本院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缪平、郑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借款人民币1787330.01元及尚欠的利息33268.82元,并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计算标准支付给原告自2020年5月21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被告缪平、郑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1000元,如被告缪平、郑炯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有权对被告缪平、郑炯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中大广场8号2单元602室的房产在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最高额2650000元的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520元,减半收取10760元,由被告缪平、郑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906号  徐梦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梦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286号  王盛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风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528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756号  杭州坤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迪娜诉被告杭州坤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 0212 破 52 号之一  2020年9月25日,本院根据宁波金品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万祥室内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万祥室内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万祥室内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宁波万祥室内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万祥室内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执异192号  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中国企业联合会、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足额出资,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已作出(2020)浙0212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中国企业联合会、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浙0212执1010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中国企业联合会在未缴纳出资50150万元范围内,以(2017)浙021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三、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11700万元范围内,以(2017)浙021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四、北京中融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9000万元范围内,以(2017)浙021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五、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94号  王高鹏: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高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95号  王高鹏: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高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52号  叶逢春: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叶逢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55号  彭红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彭红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65号  浙江释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樊春艳、王道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72号   彭树枚: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彭树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79号  叶逢春: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叶逢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81号  叶逢春: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叶逢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91号  周玉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周玉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53号  孔智令:本院受理原告朱贞与被告孔智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57号  叶文宇、徐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文宇、徐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60号  路晴、丰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晴、丰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62号  董亚琴:本院受理原告邱飞英与被告董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66号  郑园、王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园、王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67号  王丽、李饶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李饶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03号  北京华融惠信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宁波华融易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陈鲁吉与被告北京华融惠信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华融易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华融惠信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从第三人宁波华融易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除名并退伙;二、被告北京华融惠信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6民初5928号  刘继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8****5279): 本院受理原告徐成伟与被告刘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继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成伟支付货款66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被告刘继生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6138号  石飞虎(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5****2812):本院受理原告汪庆东与被告石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飞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汪庆东借款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飞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497号  高兴胜(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9****6552):本院受理原告王双与被告高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审判流程信息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1018号  朱孔见:本院受理原告李旦旦与被告朱孔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110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7890号  王莹: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吉祥与被告王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章吉祥货款1458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1405号

  冯杰本院已受理原告罗国权诉被告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无纺布欠款人民币191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3月29日10: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浒山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25破10号之三  因《象山积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象山积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初8473号  欧阳霞(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807064227):本院已受理原告朱柳生诉被告欧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柳生诉请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8473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9: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84号

  本院根据温州浙南鞋料市场新世达鞋料店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温州市优蝶姿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蝶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22日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优蝶姿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2月26日前,向优蝶姿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878号顺富大厦B幢8层,联系方式:周蒙蒙13757719168,季声亮13968890939)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优蝶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优蝶姿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下午02:30时在第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优蝶姿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120号  冯飞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方亮与被告冯飞林民间借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5751号  湖南瑞昇鞋业有限公司:原告温州天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1-11 2 2021年01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