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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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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月18日

  (2020)浙0106民初4442号 

  杭州星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国锋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690号

  杭州米珈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哲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燊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方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分别缴纳出资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普通程序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519号

  吴小兵:本院受理汇峰金控(杭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571号

  姜凤君:本院受理原告周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下午14:3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051号

  洪水芳: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051号原告郑广胜与被告洪水芳、杭州正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杭州翔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10:10在本院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190号

  陈芳:本院受理原告洪黄晨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和 30日内。本案定于 2021年5月10日下午15: 3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067号

  李能:本院对原告杭州和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和且科技有限公司租金及罚金297.68元;二、被告李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和且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2673元,并支付罚金(以26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三、被告李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和且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和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杭州和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李能负担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181号

  杨享享:本院受理原告来凯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享享返还原告来凯杰借款49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0元,由被告杨享享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463号

  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第284526号及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三、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6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650号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674号

  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畅诉被告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6日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91号

  彭龙:本院受理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801号

  曾义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义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895号

  胡正杰:本院受理原告忻慧君诉被告胡正杰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530号

  慈溪市周巷聚鑫五金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欧洁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周巷聚鑫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欧洁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910元;二、被告慈溪市周巷聚鑫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欧洁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28日起,以货款791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慈溪市周巷聚鑫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欧洁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告费3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慈溪市周巷聚鑫五金经营部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2667号 

  帅向武:本院受理原告童利青诉被告帅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帅向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利青货款人民币 465128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 2018年 4月 8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 8277元,由被告帅向武负担。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3947号

  杭州振响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丽君诉你与虞海明、陈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虞海明冒用卖方“唐丽君”的名义与买方陈城于2020年1月6日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虞海明、陈城、杭州振响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丽君车牌号为浙AW44M6的型号为迈凯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或赔偿损失6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虞海明、陈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威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民初500号

  陈艳和: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和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浙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艳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期货有限公司垫付的期货交易穿仓资金41779.05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1779.05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44元,公告费350元,均由被告陈艳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91号

  周洪新(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1****6515):本院受理原告郑飞诉被告周洪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周洪新立即向原告郑飞支付货款2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00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6645号

  洛阳霞光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霞光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天河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3民初8988号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勇诉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姚勇标的债权回购款223921.1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以223921.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658.82元,减半收取2329.41元,由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5破19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向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王巧玲、马恺羚收,邮政编码:315104,联系电话:0574-87817122;现场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99号宁波远洲大酒店二楼2号办公室,联系电话:18352954332王律师、13858383866马律师)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直接到www.hightac.com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中下载。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及债权有无受偿。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远洲大酒店(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35号

  李小林(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5419):本院受理原告游昌伦与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8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36号 

  李小梅(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0****358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小梅立即支付2015.2.1-2018.12.3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合计2908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小梅立即支付违约金1076元,合计398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6民初5810号 

  李柱(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0****2333):本院受理原告曾波与被告李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曾波劳动报酬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62.50元,由被告李柱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71号

  宁波泰力斯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张峰与被告宁波泰力斯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志刚、胡潆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峰诉请:1.判令被告宁波泰力斯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担保代偿款1078858.19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胡志刚、胡潆莹分别承担自己份额内的保证责任,即每人清偿原告269714.5元(担保代偿款1078858.19元的四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发生独任审判,定于2021年4月9日9时00分在骆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2493号

  赵伟: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海与被告赵伟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伟支付原告刘海海借款(材料款)251802.64元,并支付以251802.6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月息1.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208元,由被告赵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4029号

  沈小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沈小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1200元;(40400-2000)*0.5+200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5号

  李曙光:本院受理原告程雷伟与被告李曙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9日下午13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11号

  纪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南洋与被告纪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1日15:15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2977号 

  王建业、王月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有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业、王月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2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7844号

  赵启林:本院受理原告乔森与被告赵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7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启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乔森借款本金733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启林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7929号

  佟二龙(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8****1557):原告王丽仙与被告佟二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丽仙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残疾赔偿金106500元,合计120000元,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佟二龙赔偿原告王丽仙医疗费15587.96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13768元、护理费5742.72元、误工费25332.15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67830.83元的70%计47481.58元,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丽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1832元,由原告王丽仙负担25元,被告佟二龙负担180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1954号

  叶国平:本院已受理原告胡孟育诉被告叶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886元并支付2020年1月1日起全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11: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浒山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21号

  毛建耀、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石群达诉被告毛建耀、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毛建耀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51万元及利息67371.71元(以51万元为本金,以4.75%年利率,从2017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51万元为本金,以3.85%为年利率,从2019年8月21日暂计至2020年12月7日止,实际计至返还本息之日止),被告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波向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1-18 2 2021年01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