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月18日
(2020)浙0302民初9221号
彭崇霞: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彩容与被告彭崇霞、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968号
张国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美与被告张国忠、施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63号
2020年10月12日,本院依据温州市鑫贵铸钢厂(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远诚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胡建良,电话:13738372885,0577-88992599,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惠民路888号)担任管理人。温州远诚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远诚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远诚阀门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远诚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远诚阀门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345号
倪德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德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5050号
褚芳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褚芳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褚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23576.59元、保险费1541.19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10805元,此后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71元,由被告褚芳艳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褚芳艳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5123号
顾卫海、邱杨: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卫海、邱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借款利息11800.01元;自2018年8月29日起被告顾卫海、邱杨支付原告以未还利息11800.01元为基数(以实际未还利息为准)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3%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顾卫海、邱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为实现债权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590号
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宏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乔龙效、吴杰桂、蔡保操、舒之青、高金奎、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传票的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3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592号
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拱墅支公司与被告乔龙效、吴杰桂、蔡保操、舒之青、高金奎、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传票的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3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3398号
许友亮:本院受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249号
顾旭东、孙兴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顾旭东、孙兴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并告知你们本案将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10点0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253号
杨坤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天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坤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并告知你本案将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点0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260号
张燕: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与被告张燕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并告知你本案将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点0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4385号
潘成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成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2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424号之一
杭州由我科技有限公司、叶斌:原告王健诉被告杭州由我科技有限公司、叶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王健与杭州由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10日订立的四份网络购物合同无效;二、杭州由我科技有限公司、叶斌共同返还王健合同价款1156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10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360元,由杭州由我科技有限公司、叶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民初4583号
胡媛、胡强、吴国强、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诉被告胡媛、胡强、吴国强、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02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媛、胡强、吴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借款本金183674.52元,并支付利息48926.70元、违约金7500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12月4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但利息与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202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媛、胡强、吴国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646号
仇振华:本院受理原告章美芳与被告仇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88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