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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公告

  各位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宁波余丰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浙07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浙07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浙07破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0年10月10日,中广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中广公司管理人递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了(2018)浙0702破7-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广公司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

  根据上述重整计划的安排,除中广公司商号等无形资产、中广公司附随的各项资质、十四家分公司作为重整资产以外的中广公司原有股东权益(含可能应收的款项及资产)、资产(含已确定及未发现之各项应收款)、债务(含已确认及应确认之全部债务)全部转移至由中广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浙江雅隆建设有限公司,并在该资债处置公司继续完成破产清算及清偿分配;由资债处置公司负责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引发的诉讼,包括破产债权确认及清算分配方面的诉讼,由管理人负责(责任主体为资债处理公司);资债处置公司确定后,不在重整范围的中广公司资产、重整资金及债务即按账面原值和原有法律状态转入该资债处置公司,并由管理人依托该资债处置公司平台,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继续处置。

  管理人认为,浙江雅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隆公司”)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重整计划》决定由雅隆公司担任重整计划规定的资债处置公司。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广公司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前形成债务,应由雅隆公司承担,债权人应向管理人进行申报,由管理人进行审查。中广公司管理人也将依据重整计划之规定,以雅隆公司的名义对外清收从中广公司继受取得的财产。重整计划中规定资债处置公司负责的权利义务引发的诉讼,由管理人代表雅隆公司参加。特此公告!

  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 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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