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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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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1日

  (2020) 浙0203民初8712号  崔艳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瑞玛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艳伟应支付原告宁波瑞玛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1211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1211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自 2020年1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崔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3民初9937号  安文辉(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71****2815):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萍与被告安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文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萍价款 9115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 039.50元,由被告安文辉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0235号  蒋海龙(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3****4779):本院受理原告汪晶波与被告蒋海龙、吕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0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晶波钢材款150000元,并赔偿以未履行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吕伟良对被告蒋海龙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海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蒋海龙、吕伟良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12民初253号  倪军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海与被告倪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8日9: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12民初17043号   卫晓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卫晓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5民初4596号  邵想想: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米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想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06民初555号   吕通(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7****8218): 本院受理原告陈冠群与被告吕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3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5月2日以来的利息损失(以23000以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6民初5625号  张庆中(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64****605X):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安与被告张庆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王静安提起上诉,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2020)浙0206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重审本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0年2月10日至9月10日共7个月房租3220元;3、一审二审及所有因本次诉讼及所涉的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6民初7711号   熊元波(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1****169X):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平与被告熊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1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14966元并偿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熊元波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06民初651号  邵红业:本院受理原告秦正平与被告邵红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1400元,并要求自起诉之日起以101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 浙0206民初6271号  俞晓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62****0040): 本院受理原告竺翠娣与被告俞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俞晓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竺翠娣借款126000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俞晓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11民初3250号  浙江杰海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海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杰海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00000元,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浙江杰海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82民初9912号  邵钟伟、邵张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江与被告邵钟伟、邵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9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江撤回对被告邵钟伟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 浙0282民初9912号  邵张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江与被告邵钟伟、邵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9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邵张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春江货款74614元,并赔偿原告张春江自 2015年12月 31日起至2019年 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 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 浙0282民初10958号  张广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小刚与被告张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10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广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贾小刚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 2019年 1月 5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月利率 1%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广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贾小刚代理费 1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282民初11577号  徐梨、赵严: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圣康服装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282民初11947号  吴列丰:原告陆龙迪诉被告吴列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 浙0281民初672号  江佳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被告江佳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元、利息465.37元、罚息、复利1434.48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合计6999.85元,并从2020年9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8199.85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 浙0281民初673号  王安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被告王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4.48元、罚息、复利329.77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合计2534.25元,并从2020年9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3734.25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4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 浙0281民初674号  袁关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被告袁关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利息182.5元、罚息、复利641.45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合计2823.95元,并从2020年9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4023.95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4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7264号之一  应志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308240211)、党书翠(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005144564)、夏文艺(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402196413):赵新君与应志军、党书翠、夏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宣判。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判令被告应志军、党书翠归还原告借款1348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驳回原告赵新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被告应志军、党书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281民初7906号  张砾:原告余筱英与被告张砾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余筱英对被继承人黄建国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嘉悦购物广场D-410室房屋拍卖款余款179683.96元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即89841.98元;二、原告余筱英对被继承人黄建国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四川南路98号金沙万绿园二区5幢0504室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张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225民初6193号  周建华:原告贺国荣与被告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6193号案件民事判决:被告周建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贺国荣借款250 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5号  江苏瑞基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3024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瑞基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3024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3日、最后持票人为江苏瑞基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683破1号  各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1月6日根据陈征平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1日前(含1日),向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兴盛街2607号东城名苑销售中心;联系人:蔡萍、杨玲;联系电话:18967112665、13123946306]。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华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该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路100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93号  本院根据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7日指定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8日前,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四楼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张轩恺18758739688,王鹏善1358767891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18日下午02:30时在第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温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8128号  邵贤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邵贤何、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干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立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6265号  高文青、杨学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被告高文青、杨学玲、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立即发生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6175号  池富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池富军、金卢、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立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6235号  牟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被告牟坚、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二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干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立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773号  张伏良:本院受理原告陈晓东与被告张伏良、章杏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温州市瓯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258号  郑楷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强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楷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105号  管加进:本院受理原告蒋运宁与被告管加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6250号  温州畲乌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力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畲乌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6242号  林国存、叶钗妹、林文斌:本院受理原告黄春祥与被告林国存、叶钗妹、林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6112号  管加进、魏玉蓉:本院受理原告杨建豹与被告管加进、魏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1-21 2 2021年01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