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1日
(2020)浙0304民初6108号 管加进、魏玉蓉:本院受理原告翁星权与被告管加进、魏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6244号 金碧:本院受理原告张思胜与被告金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2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8733号 叶瑞津: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建与被告叶瑞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15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8804号 乐清市宸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卫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嘉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宸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536号 胡加林、陈冬芬、胡志文、林阿丽:本院受理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胡加林、陈冬芬、胡志文、林阿丽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5160号 沈杰: 原告颜德元与被告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沈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颜德元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 70000元为基数、自 2019年3 月 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 8月 19日,自 2019年 8月 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 4.2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支付代理费4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497号 赵明湘: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荣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赵明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荣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45479.50元,并赔偿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以45479.50元为基数)。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被告赵明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4585号
黄朝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振伟与被告黄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朝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振伟货款147175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以147175元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95元,合计4539元,由被告黄朝阳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朝阳负担(公告费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袁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91民初1187号 白双银: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187号原告熊勇水与被告白双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522民初259号 曹法群、曹月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与被告曹法群、曹月红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并告知你们本案将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9点0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522民初3599号 赵沁、邓佳烁:本院受理原告张宝贤与被告长兴源霄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赵沁、邓佳烁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并告知你们本案将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9点0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976号 钟健:本院受理原告楚培培为与被告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8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1125破5号 本院根据云和县伏布油茶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丽水林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林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12日指定云和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丽水林下公司的管理人。丽水林下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2月24日前(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向丽水林下公司管理人(云和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浙江省云和县城东路70号二楼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黄河,联系电话:0578-5121681,15168240219、云和短号65821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林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丽水林下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云和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云和县人民法院
雷盛贵:本院受理原告黄卫增与被告雷盛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古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阳县人民法院 王玉锋、朱立民:本院受理原告周伟华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6破申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吴松茂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浙112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庆元县成竹竹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竹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浙1126破4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成竹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15日前(春节假期期问不接受申报)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郁区括苍路163号4楼;联系人:邱银玲律师;联系电话:139058868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担保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成竹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成竹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庆元县深洲街道蒙洲街1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庆元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1民初5017号
石军:本院受理原告金建兵与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山公司)、毛根芝、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处无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1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建兵借款本金27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毛根芝、石军对上述第一条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兰溪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12月30日第13版法院公告栏中,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4761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4月6日上午9:30 ”,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