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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市井事

签了定金协议后,却拒签租赁正式合同

说不租就不租了?民法典给出答案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金真法 钟法 

  本报讯 签了定金协议,也付了定金,宁波的黄先生按约去签商铺租赁正式合同时,却被对方告知签不了了。说不租就不租了,近日,气愤的他将对方告上法庭。

  2018年1月,黄先生与宁波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某商城商铺出租定金协议,约定公司将商城的8间商铺租赁给黄先生,并写明之后双方要签正式的商铺租赁合同。事后,黄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

  谁知,之后对方却以客观原因为由,拒绝与他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于是,黄先生将该公司诉至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之前的定金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定金协议虽然约定了承租商铺的位置、面积、价格、租期等,但协议中多个条款都提及双方未来要签正式商铺租赁合同,而且明确“甲乙双方约定事项最终以商铺租赁合同和经营物业服务合同为准”。因此,可以认定定金协议是预约合同,而非本约合同。

  什么是预约合同、本约合同呢?

  人们在经济往来中,尤其在从事大宗贸易时,往往会经历一个谈判过程,一时还无法订立最终协议。为了固定磋商过程中取得的一些意向性成果,当事双方往往会签订一个简单的协议,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初步意向性的合同就是“预约合同”,现实中常常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也包括本案中的定金协议,而以后签订的正式合同则相应地被称为“本约合同”。

  民法典中,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是新增条款,从立法层面认可了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合同,并扩大了适用范围,不再限于买卖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定金协议作为预约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定金协议,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缔结本约合同。

  近日,法院向黄先生释明后,他仍坚持要求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对违约责任承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被告宁波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适当提高了赔付金额,而且主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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