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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市井事

走私猪脚类冻品95吨

船老大租船结伙走私,涉案7人获刑

  通讯员 温萱 

  本报讯 1月2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走私疫区猪蹄案,7名被告人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雇佣其他涉案人员驾驶渔船,于2020年3月18日在温州洞头外海海域过驳猪脚类冻品95吨多,其中来自疫区的45吨多,标识产地为希腊、波兰,非疫区及产地不明冻品净重共49吨多。

  庭审时,杨某承认自己是船老大,为了赚钱租了渔船来走私冻品。林某、侯某等6名船员均表示是3月中旬被杨某以7000—8000元的月薪雇用,请求法庭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检验,涉案的猪蹄共计6993件,分别来自加拿大、希腊和波兰。这些货物系非正规渠道进口食品,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进口且禁止流通。

  2020年12月25日,法庭组织了庭审。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对羁押于看守所的两名被告人,法庭均让其通过视频网络技术链接参加庭审诉讼。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实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的检验人员就检验报告的专门性问题出庭作证。此外,法庭就其中6名被告人向检察院所作认罪认罚具结的合法性当庭作调查,并就量刑问题纳入法庭调查及引导控辩双方展开辩论。被告人杨某没有达成认罪认罚的具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等7人结伙出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杨某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林某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其余5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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