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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2日

  (2021)浙0206民初281号  李小林(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5419):本院受理原告曹王宁与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83号  李小林(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5419):本院受理原告何旺德与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10时2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47号  山西联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联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4800元;三、被告承担延期返还货款的利息,2020年9月1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付;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14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 浙0206民初7511号  张继华(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1****457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张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张继华归还原告借款114700元、利息448.47元、复利16.35元、罚息4181.79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2、被告张继华支付律师费2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张继华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747号  叶红日:本院受理原告顾佳敏与被告叶红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顾佳敏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862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4月27日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2329号  西安力口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DP9P)、宁波琢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P96T):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果然好玩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力口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琢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力口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果然好玩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款450 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宁波果然好玩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西安力口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3018号  李文美(3302111952****0527):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表、李永洲、李永飞与被告李静娟、李文美、李永安,陈品山、陈凤鸣、陈燕鸣、陈中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对原被告继承的位于贵驷街道兴丰村的房屋(对应集建93号字第020045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进行分配,原告三人各占1/7,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各占1/7,被告四占5/56,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各占1/56。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 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82民初218号  王政权:本院已受理原告龚建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3732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 浙0282民初1089号  韩春梅、夏诗可:本院受理原告高智勇诉被告韩春梅、夏诗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92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 浙0282民初11841号  王重阳: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福香制衣厂与被告王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服装欠款262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20000元的年利率为4.5%,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2069号  汤玉朋:本院已受理原告高远航与被告汤玉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8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2246号  王哲梦: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佳誉织造厂与被告王哲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14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2250号  黄雅鹤: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佳誉织造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 浙0281民初828号  王文美(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7030):鲍纪林与王文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万元;2、原告就上述200万债权对被告出质的宁波允之贸易有限公司33%的股权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9日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 浙0281民初866号  余远新(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1****3219):原告何良会诉被告余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8780号  周锡彬:原告张道龙与被告周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锡彬归还原告张道龙借款3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被告周锡彬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04民特71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爱花、王亚男、王亚红、王亚伟与被申请人王水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王水标(男,193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寺前村8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3711032238)于2009年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希望王水标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民初489号  张柏良:本院受理原告管红霞与被告张柏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崧厦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11456号  陈长丽:本院受理原告张顺成与被告陈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5148号  胡明香、朱立文:本院受理原告潘克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640号  温州资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瓯鹿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资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建挺、温州中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明连、潘三豹、陈中华、夏爱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之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63号  徐桂伟:本院受理原告徐健、陈清华与被告李文敏及第三人徐桂、徐桂贤、徐桂伟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立遗嘱人徐相忠于2015年8月1日所立的《遗嘱》第二条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文敏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780号  王东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6783号  叶祖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6788号  张志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6798号  卢启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6801号  赵世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963号  李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孙中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503民初89号   黎安梅:本院受理的原告费建三与被告黎安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04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 浙0503民初2994号  莫元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莫元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莫元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6570.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被告莫元林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3民初3604号    沈毅: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荷英与被告沈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沈毅立即归还原告徐荷英借款本金120000元;二、判令被告沈毅支付原告徐荷英自2020年5月 14日始到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3.85%*1.5=5.775%)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887.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619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鲁礼奎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奥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619号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573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朱振华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奥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573号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609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钟安华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奥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609号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610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洋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奥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610号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615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雷权荣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奥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615号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617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乔言保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奥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617号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618号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蒋正林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奥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夏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618号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173号之一   徐金顺: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凉风竹木工艺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1555号  朱美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被告朱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美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物业管理费10488元,并支付滞纳金[以104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8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止];驳回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元,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811元,由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朱美兰负担76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19号之二

  

  申请人: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5日,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次破产清算中,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均未向管理人提供全部的财务账册及文书资料等,导致无法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之规定,相关主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依法向该公司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金华市爱瑞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966号  武义桃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洪涛: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华东工业材料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武义桃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250695.222元;被告王洪涛对武义桃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 2021年4月5日上午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1-22 2 2021年01月22日 星期五